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6號
原 告 林玉蓮
被 告 黃錦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7萬44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1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