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2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賴偉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357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6,73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5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