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牧陽能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偉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張嘉珉律師
林裕展律師
杜哲睿律師
被 告 大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2萬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3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