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黃俊文
吳綉釧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2萬715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3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