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顧甘得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被 告 政義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政義
被 告 韋呈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湯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僅繳5000元)。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提出以現行材料、工法、技術將門牌號碼彰化縣○○鄉○○巷000號房屋(坐落面積123平方公尺、107平方公尺,下稱系爭房屋)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為何(宜提出估價單或報價單)?本院將依「聲明第一項:前揭查報價額(自斟酌:能否回復狀或有重大困難,而僅得請求金錢損害賠償之問題?詳六.)」,再加計「聲明第二項:新臺幣(下同)219萬890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自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註:原告已自繳5000元,此部分應予扣除。】
二、提出系爭房屋之最新年度房屋稅籍資料、遭拆除前房屋外觀彩色照片。並就原證三、原證四重新提出彩色照片。
三、土地上現況之彩色照片。
四、刑事毀損告訴之進度?原告113.4.16既提刑事告訴,雙方有再調解可能嗎?
五、就放置在系爭房屋內之物品,遭毀損前之彩色照片?宜整理清楚並製作一紙附表(含品項、金額等),又如何認定價值200萬元?
六、系爭建物既全部毀損(台中高分院判決附圖所示,僅剩「磚瓦堆」),如何回復原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新建築並非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