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佳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敬昇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鋁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自稱系爭產瑕疵,是由何檢測單位檢測?其檢測方法?產品之開模圖說呢(應提供並說明)?原證4~原證12是否原告自行製作?
本件請求損害金額,為何與台中高分院和解金額相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