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侯秉成
被 告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未記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7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亦分別有明定。是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其起訴狀未載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欠缺當事人適格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若原告逾期不補正,即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其訴。查:原告起訴未載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於法未合。是請於上揭規定期限內併同補載陳報,及提出被告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設立及異動登記資料。
另訴之聲明,應具體明確:何謂「系爭債權」?什麼「清償證明書」?「塗銷同意書」? (應具體載明金額、坐落地號、建號...等事項,而得為判決,不應抽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