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孫詠惟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江佳憶律師
被 告 築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羲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萬385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543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建案「築森.十二賦」現況外觀彩色照片(非Google街景圖,宜遠近拍攝數張,載明拍攝日期)。
三、前項建案目前之使用執照是否已核發下來?被告公司是否有「通知交屋(需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