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蔡崇義
被 告 蔡慧鈴
蔡慧雯
蔡慧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查報彰化縣○○鎮○○段000○號(即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基地之現況市值總共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例如:附近相似物件實價登錄資料)?「註:土地價額 11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萬2700元/㎡)」,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及房屋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查報建物現有無人使用?如有,為何人所有或使用?現做何使用?
⒉提出上開系爭952建號建物各樓層之平面位置圖;是就建物第一層樓繪製出入大門、房間及樓梯位置,就第二層樓以上標示共用樓梯位置。並說明有無增建部分?
五、就抵押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訴訟告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