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陳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8,068元【計算式:(依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土地面積746.92㎡ × 11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900元/㎡)+訴之聲明之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12,000元=2,178,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006元,原告應於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駁回其訴。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土地被系爭B建物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非Google街景圖,宜遠近拍攝數張)、構造及有無門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