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緒良
相 對 人 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本件相對人前經本院113年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114.6.26)選派楊元綱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本件有無再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