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4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鉅唐環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
被告即
相對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芬蘭 臺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抗告人(原告)與相對人(被告)間確認抵押不存在(偽造)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按本件抗告人主張系爭抵押權遭偽造、變造(不存在),應予塗銷登記。查系爭不動產係於民國114年8月11日以信託為原因,由陳曉燕(本件借款人及保證人)移轉登記至抗告人名下,抗告人既主張該抵押權遭偽造、應予塗銷登記,自應以擔保債權總額新台幤2500萬元(包括現在及將來在限額內所負債務),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