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訴訟代理人 沈柏仲
被 告 蔡婕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萬356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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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⑴違約金申報金額52萬7422元、⑵當沖買賣差額8萬442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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