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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74號
原 告 林素琴
被 告 虹瑪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法定代理人有變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