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20號
原 告 韓雅伶
被 告 永祥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即靖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柏凱
被 告 全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驊
被 告 吳瑞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5年司促字第561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以115年補字第23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足第一審裁判費(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