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 告 智能電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道即謝承達
被 告 聯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思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115年司促字第1531號支付命令,嗣被告異議而視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以115年補字第20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