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受安置人 N112021 (個人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N112021-A (個人資料詳卷)
N112021-B (個人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N112021自民國115年2月19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N112021之母N112021-A、父N112021-B於民國112年5月2日攜N112021至鄉公所欲辦理離婚(實未辦理)即未返家,N112021-A於同年月8日經家暴網絡單位社工聯繫後表示這幾日帶N112021在外遊蕩、睡公園,跟朋友借錢餵N112021米粥,無保暖及換洗衣物,其與N112021之祖父N112021-C、祖母N112021-D相處不佳,不願攜N112021返家等語。之後聲請人多次致電N112021-A、N112021-B手機幾乎皆轉語音,僅於112年5月10日電話聯繫到N112021-B,N112021-B表示其與父母常吵架,故計畫搬離家中,然手中現金所剩無幾,尚未覓得租屋處,亦無親友協助,故自112年5月2日以來與N112021-A、N112021露宿公園等語,社工要求面訪遭N112021-B拒絕,聲請人遂發函請求警政協尋。聲請人社工嗣於112年5月16日訪視發現N112021-A、N112021-B、N112021皆在家中,N112021-B與N112021-C因應對態度及N112021照顧等議題發生嚴重口角,N112021-C以持有保護令為由要N112021-B遷出,現場氣氛僵持緊張,N112021-A、N112021-B無法提出具體完善之安全照顧計畫,不排除繼續攜N112021露宿公園。考量N112021-B有多次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紀錄,且與父母關係高度緊張,而N112021-A為中度智能障礙者,心智和親職能力均明顯不足,無法獨自給予N112021妥適照顧及保護,聲請人評估N112021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續留家中恐有人身安全之虞,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於112年5月16日將N112021緊急安置,並獲本院114年度護字第347號民事裁定,自114年11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現安置期限將至,N112021-A與N112021-B多次搬遷,無穩定居住所,另負擔照顧N112021學齡前之妹妹,未能穩定安排會面,現階段仍須持續透過家庭處遇社工協助重整,提升N112021-A與N112021-B照顧功能、親職教養技巧,評估N112021現仍不適宜返家,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兒少權益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主管機關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14年度護字第347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N112021為3歲多幼童,欠缺自我保護能力,其母N112021-A、父N112021-B雖已完成親職教育課程,惟N112021-A為中度智能障礙者,且需全職照顧1名滿周歲之嬰幼兒,N112021-B工作不穩定,多靠補助及社工提供物資方可勉持基本生活,該二人目前借住私人宮廟,夫妻關係衝突頻繁,有摔壞宮廟門窗、家具之舉,未來恐遭驅離而再度面臨遷居之問題,且迄今無法提出具體完善且安全之照顧計畫,需持續連結相關資源以提升親職教養能力,本件又無適當親屬可協助照顧N112021,評估N112021現仍不適宜返家。準此,本件受安置人如不予以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