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
代 理 人 ○○○
受 安置人 N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N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N000000-B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N000000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25日受理兒少保護事件通報,N000000疑似遭N000000-A、N000000-B及N000000-C不當對待,N000000被攜至醫院治療中,經聲請人社工於114年8月25日晚上及8月27日上午訪視,N000000-A及N000000-B均表示N000000之臉頰瘀傷應為成人抱N000000時,遭撞擊成人肩胛骨或鎖骨所致,額頭及左腳膝蓋為蚊蟲叮咬結痂,胸部瘀傷為N000000-C為N000000施行CPR造成,皆未能說明後腦顱內出血致傷緣由,且N000000未有合適親屬可提供照顧,由聲請人啟動緊急安置,經本院114年度護字第370號民事裁定延長安置。
㈡聲請人社工於安置期間積極提供家庭重整服務,於114年9月10日會同N000000-A及N000000-B及網絡單位召開家庭團體決策會議,N000000-A、N000000-B關心N000000於機構照顧安排,同年9至11月皆會主動詢問是否需再補充相關備品,並積極配合回診及詢問會面返家事宜。
㈢針對N000000受傷傷勢,經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審理傷害案件,審理結果為不起訴處分,然聲請人評估N000000應為N000000-A、N000000-B嚴重疏忽照顧導致受傷,已命N000000-A、N000000-B接受親職教育課程,以提升親職教養知能。
㈣綜上,考量N000000年幼且未具自我保護能力,N000000-A、N000000-B對於N000000返家尚未具妥適準備,若貿然讓N000000返家恐有照顧上疑慮。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受安置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N000000-A、N000000-B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
三、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主管機關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370號裁定、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等件為證。又依據上開報告書及聲請人代理人到庭之陳述,可知受 安置人因顱內出血導致雙側眼底出血,須持續回診追蹤,受安置人已進行發展評估,尚等候發展評估報告,安置期間受安置人生活調適情況良好,傷害案件經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後續將提報會議討論受安置人漸進式返家可行性,並持續與N000000-A、N000000-B討論返家規劃及提升相關知能。從而本院審酌上情,考量受安置人因本案受有傷害,仍須安排後續治療及進行發展評估,為確保受安置人能於穩定安全之生長環境,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相關親職知能仍須提升,現階段應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受安置人N000000○個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湘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