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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紀蘊珍(即楊添福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黃瀚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10號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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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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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號






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800668-3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