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育菁即黃資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