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陳清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4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文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和美分行
114年9月15日
25,393元
WY3075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