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駿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志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52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駿瀧實業有限公司 曾志傑
合作金庫 員林分行
114年8月20日
140,359元
BU8982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