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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虹劍刀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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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黃品菁
台中商銀溪湖分行
114年8月31日
12,389元
CUA608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