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苔凱行  
法定代理人  施宛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7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金大立便當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鹿港分行
114年1月15日
373,200元
3308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