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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黃進奇即興奇汽車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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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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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信商業銀行 員林分行
114年11月30日
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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