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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志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煙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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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除字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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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宥科技有限公司 古必鋒
華南商業銀行 和美分行
115年1月25日
37,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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