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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長宏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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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凱恩國際聯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 員林分行
114年11月24日
50,000元
SCAA6944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