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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促字第70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務  人  顏啟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4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姓名「顏啓仲」之記載,應更正為「顏啟仲」。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