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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0號
原      告  鼎極家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儷芬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小慧 

被      告  元精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祥啟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裁定,命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業已終結,自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