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436號
原 告 韓貴勤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被 告 聖亞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綜合本件卷證及訴訟程序進行之情形,本院認有撤銷主文所示停止訴訟裁定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