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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436號
原      告  韓貴勤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被      告  聖亞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綜合本件卷證及訴訟程序進行之情形,本院認有撤銷主文所示停止訴訟裁定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