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436號
原 告 韓貴勤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被 告 聖亞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憲
被 告 李俊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代理人 陳律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茲因該事件案情繁雜,且先前宣判者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變更為於111年11月7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