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193號
原 告 穩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陽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紹興、邱紹發、邱紹檳、邱紹雄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二、提出系爭土地之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共有人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如共有人或被告之年籍或應有部分等情形有變更,應特別註明,並更正起訴狀之記載。
三、陳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聯外道路等現狀、建物或地上物之使用權人及使用情形,並佐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四、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