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756號
原 告 偉塵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街000號 0樓
法定代理人 許芝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