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司調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泛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紀國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祥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35,2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