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280號
原 告 漢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滄
被 告 第一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謝素卿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原告訂立模板工程承攬合約書,迄今未依約給付工程款,為此依上開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經查:依原告提出之上開合約書第14條第1項約定,「本契約倘有爭執時,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