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310號
原 告 大全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霞
被 告 聯成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柏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經查:被告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公司基本資料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