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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310號
原      告  大全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霞 
被      告  聯成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柏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經查:被告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公司基本資料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