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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389號
原      告  龍嶾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被      告  陳岳華即全方位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事實未明仍需調查,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