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534號
上 訴 人 林韋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當家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8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