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406號
原 告 富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永裳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6,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4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