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479號
原 告 新日鐵捲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且原因事實所憑證據欠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8,9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20元。
提出完整之工程合約影本(勿缺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