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91號
原 告 台灣美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能蕾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茂實業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敘明本件究係本於票據法規定或本於何法律關係而有所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