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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91號
原      告  台灣美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能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上茂實業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錯誤,
  ,爰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