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989號
原 告 家暘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嘉銘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惟舜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2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