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265號
原      告  沃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 


被      告  義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陳志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智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