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264號
原 告 欣隆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綠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黄澤耀即宏菖文教企業社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8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原告提出之銷售出貨單(憑單編號A-00000-000000)影本有遭遮隱情形,請補提出完整之該銷售出貨單。
三、原告提出發票影本品名部分雖記載明細如附件等語,但未提出附件,請補正提出。
四、陳明利息起算日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催告通知或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等。
五、依上開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