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1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寬瑜
訴訟代理人 林韋志
被 告 林祐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38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惟最多不逾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