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24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常治平
被 告 林佳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3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