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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24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張峻海 
被      告  李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壹拾參元,以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小額訴訟事件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三、本件被告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時,已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見本院卷第66頁),依上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得於判決書內僅記載主文。又本件係為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