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261號
原 告 穎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東鋒
訴訟代理人 林俊滽
被 告 築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詮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且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附此敘明。
三、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