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319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劉紅麟
林世國
被 告 由昌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99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9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4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